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0]16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10-10
实施时间: 2000-10-10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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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县分(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含呆账损失),由县(市)联社审核。全年累计处理财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经省国税局审批后列支;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报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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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转发意见第一、二、三条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