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0]9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3
实施时间: 2000-1-1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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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税前扣除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出,均作为当期费用确认扣除;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在当期支出,也不得作为当期费用确认扣除。纳税人纳税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到以后年度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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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转发意见第七、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十六条和十七条中的“国税机关坏账损失的审批权限仍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