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0]6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7
实施时间: 2000-4-1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82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以下统称“......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