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0]5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23
实施时间: 2000-3-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14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经营废旧物资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保障税收收入,现就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承租或承包经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管理费的,以承租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经营者不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以经营者为纳税人。
  (一)经营者为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专营企业”)的在册职工,并在主管劳动部门登记备案;
  (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三、四、七、八、九、十、十一条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