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0]20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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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必须按规定分别在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实行两级核算的单位不得同用一个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凡截至2000年12月31日,未按规定分别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其所在地国税机关应严格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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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款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