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国税发[2009]23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27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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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核定征收核定所得税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采取备案制。各级核实人员只在《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上签署核实意见,不需附送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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