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65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17
实施时间: 2001-5-1
失效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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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为做好新老政策衔接,规范税收管理,现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税资格享受免税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是指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并销售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产品销售的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准予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从事废金属回收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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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