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1]332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30
实施时间: 2001-12-30
失效时间: 2009-4-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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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的范围。我省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暂维持总局规定的范围,即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实际从事批发业务或批零兼营业务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品流通企业。对上述企业必须按照总局《商贸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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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豫国税函[2009]139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4-29
实施时间:2009-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