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1999]7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4-20
实施时间: 1999-4-20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6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凡要求免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饲料产品检测申请。主管国税机关要进行认真调查审核,审核内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三、四、五、六、七条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