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3]2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
实施时间: 2003-3-1
失效时间: 2009-4-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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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票的使用和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收购发票的管理,从2003年5月1日起,全省使用新版《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新版《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分有抵扣联和无抵扣联两种版式,有抵扣联收购发票分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四联;无抵扣联收购发票分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三联。
  新版《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的使用要求详见《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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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申请表.doc    
附件2: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货物进、销、存统计表.doc    
附件3: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申请表.doc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三条第(一)款第1点、第2点,第五条第(四)款第1点、第2点,及第六条的“工业生产企业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比照商贸企业先付款后抵扣的规定执行。”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8]186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9-11
实施时间:2008-9-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9]73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4-24
实施时间:2009-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