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2]34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9
实施时间: 2002-5-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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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结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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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五条“在我市的汇缴企业,应采取按当期实际实现数或上年实际实现数预交企业所得税,凡实行其他预交方法的,应报市国家税务局确定,成员企业的预交方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