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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1]7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4
实施时间: 2001-4-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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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汇缴企业是指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企业集团;成员企业是指参与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集团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成员企业的确认按照《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汇缴企业应按月预交企业所得税,税款于次月15日内申报入库;成员企业应按季预交企业所得税,税款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入库。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当期实际实现数预交,按实际实现数预交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用其它适当方法,其中,汇缴企业需报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成员企业需报经区、县国家税务局批准,预交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三、成员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的比例就地缴纳税款。
  成员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年度清算,实行多退少补,年度清算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款应等于当年实际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乘以总局规定的就地入库比例。
  四、对于《通知》第四条规定,汇缴企业除提供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成员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决算报表,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投资抵免额和已抵免的额度,按我局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抵免。
  五、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如果二级成员企业的所属企业根据总局规定比例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后超过总局规定比例的,报市国税局批准后,可适当调整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
  六、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在当地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预交,在京的汇缴企业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8%补交企业所得税。
  七、本市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以成员企业为单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有特殊情况的,报市国税局批准后,可采用以下征收办法。
  (一)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报经市国税局批准,可采用原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报经市国税局批准,对汇缴企业在外省(市),而成员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省级公司为单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纳税。
  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证券企业,对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证券营业部),按《通知》规定执行。实行属地纳税的证券营业部,仍按原办法执行,税款全部就地入库。
  九、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对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一律按《通知》规定执行。
  十、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1年4月4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第六条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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