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1]9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24
实施时间: 2001-5-1
失效时间: 2010-5-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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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市局京国税[1998]057号通知第三条中“对因停止生产经营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其注销税务登记前,对其当期库存货物余额进行清理,在允许减除当期留抵税额的前提下,依存货实际库存成本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对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进行清票结税时,如发现存货账实不符且属于实物损失的,应依规定的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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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9]6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3-24
实施时间:2009-3-24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10]10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5-7
实施时间:20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