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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10]10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5-7
实施时间: 2010-5-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4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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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时,应统一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各局自印,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各局自印,以下简称不认定申请表)。
  纳税人可以从市局外网(http://www.bjsat.gov.cn)下载《申请认定表》和《不认定申请表》使用。
  二、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手续的,应按照以下有关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报送《申请认定表》时,经主管税务部门当场审核内容的完整性符合填列要求予以受理的,领取《文书受理回执单》。
  纳税人填报内容不完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部门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纳税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部门《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办理)(见附件3,各局自印)后1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申请表》。
  纳税人在收到主管税务部门《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办理)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申请表》的,主管税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执行,即:纳税人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按适用税率征税)(见附件4,各局自印)和《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得使用专用发票)(见附件5,各局自印)予以告知。
  (三)纳税人报送《不认定申请表》的,经主管税务部门对其申请不认定的理由进行审核后,予以批准的,纳税人接收《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不认定)(见附件6,各局自印)。
  三、依《办法》第四条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全部纳税人,应接受主管税务部门的实地查验。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批作出决定后,应及时接收《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认定)(见附件7,各局自印)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认定)(见附件8,各局自印),依《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执行。
  五、《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3]783号),《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等几个文件的通知》(京税一[1994]22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05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检发修订后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9]04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的通知》(京国税[1999]09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法[2000]303号)第三条、附件1、附件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人独资企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流[2000]48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99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5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35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 450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跨区县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7] 11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度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2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3.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办理)
  4.税务事项通知书(按适用税率征税)
  5.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6.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不认定)
  7.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认定)
  8.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认定)
  2010年5月7日
相关附件:
附件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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