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5]22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15
实施时间: 2005-6-15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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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于2005年7月30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现有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在对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申请免税资格认定时,还应要求其提供总机构免税资格认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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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国税发[2008]187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12-22
实施时间:2008-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