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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8]18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2
实施时间: 2008-12-22
失效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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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57号)文件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执行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的增值税政策。为保证该政策的及时落实,尽可能减少因政策调整对相关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影响,现补充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重视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工作,加强学习和宣传。各级国税机关在组织认真学习相关政策的同时,应及时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多形式、全方位地宣传相关政策;对因此次政策调整涉及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等纳税人应及时告知到户,并做好相关辅导工作。
  二、各地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逐户完成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领购未使用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各地应逐户告知,并要求纳税人携带未开具纸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发票领购手册以及税控IC卡等相关税务资料,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窗口和防伪税控发行窗口办理以下事宜: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其未开具的电子发票,在其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做作废处理后,将其未使用的纸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带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发售窗口销号并剪角作废。
  、各地防伪税控发行岗位人员应同时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中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修改其相关档案信息,并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需要,重新核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大开票限额和数量,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中进行调整,确保各级国税机关在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发售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具体操作方法详见附件(各地在省局FTP:流转税/DOWN/综合会议通知目录自行下载“回收单位供票调整方法及操作步骤”)。
  、调整后,纳税人可到发票发售窗口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障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正常经营的开票需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需要购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亦可按现有政策规定办理。
  三、享受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完2008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后,于2009年2月10日前,主管税务机关在CTAIS2.0征管系统“增值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取消”工作流中取消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相应的税收优惠资格。
  四、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11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4]24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16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4]34号)关于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规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22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83号)、《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虚开发票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函[2004]172号)关于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的规定、《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和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的通知》(苏国税明电[2004]18号)、《关于对常州市林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入废旧物资抵扣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函[2004]419号)、《关于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22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五、各地在贯彻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流转税管理处联系。联系人:瞿滨、杨传贵;联系电话:025-83101418、83101411。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30
实施时间: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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