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地税发[2008]43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3-19
实施时间: 2008-3-19
失效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代扣代缴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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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根据《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开始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为做好我省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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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1-29
实施时间: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