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9]110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14
实施时间: 2009-7-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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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明确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按照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把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确定为不征税收入进行年度申报时,必须把该项资金所对应的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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