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2007]11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10
实施时间: 2007-4-10
失效时间: 2010-12-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99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已经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不再适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23
实施时间:2010-12-23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5
实施时间:201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