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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2006]26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10-12-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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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各地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纳税人开展促销活动赠送商品的成本扣除问题
  对纳税人开展多种多样的促销活动所赠送商品(包括现金)的成本,按照业务宣传费标准扣除,即在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同时,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辽地税所[1998]363号)第十条废止执行。
  二、关于企业搬迁过程中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执行期限问题
  省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324号) 中关于企业搬迁过程中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执行时间自该文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也按本通知执行。同时,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1994]64号)第二十三条废止执行。
  三、纳税人已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已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税法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已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税法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应调减保险费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
  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后转贷给所属企业,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除上述情况外,纳税人向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非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
  五、关于纳税人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员工是否算作计税工资人员的问题
  纳税人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或者纳税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同时,纳税人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可作为计税工资人员,计算计税工资标准额。
  六、市内交通费补贴、劳保服装、防暑降温费、冬煤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发放或报销本单位职工的市内交通费补贴,按计税工资人数在月人均50元的标准内允许据实扣除。纳税人发放或报销本单位职工的劳保服装费用和防暑降温费按计税工资人数分别在价值年人均300元以内和年人均180元以内,以及发放或报销无取暖设备的职工的冬煤补贴按计税工资人数在年人均300元以内,允许据实扣除。
  七、关于农电部门和企业共建变电所的共建费用扣除问题
  农电部门在取消“增容费”后,利用其主管部门和自有资金与企业共建变电所,变电所所有权归农电部门所有,承建方分别向农电部门和企业开具支出凭据,农电部门和企业应分别按支出凭据入帐。农电部门凭联建费用支出的真实、合法凭据作为变电所计提折旧的价值,按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按联建费用支出的真实、合法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如果取得的是固定资产凭据,按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取得的是费用凭据,按10年期限平均摊销,摊销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八、纳税人购买的花卉、字画、名贵装饰物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购买的花卉凭购买发票允许据实在税前扣除,纳税人购买的字画、名贵装饰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九、查账征收的汽车客运公司将个体车辆统一管理,集中售票,客运公司将售票款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营业税后,余款返还给个体车辆主,客运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客运公司将收取的管理费确认为收入,扣除相关的税费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纳税人购买二手汽车,如何入帐和计提折旧问题
  企业购买二手汽车,必须凭二手汽车交易中心开具的二手车交易发票确定的价值,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仍可使用年限,按税法有关规定计提折旧。
  十一、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由缴纳个人所得税变更为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盈利是否可以弥补个人独资企业期间形成的亏损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有限责任公司的盈利不得弥补个人独资企业期间形成的亏损。
  十二、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已计提折旧如何处理的问题
  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已计提折旧,都应先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然后已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十三、纳税人已提未缴的消费税、营业税等税金及其附加、河道维护费、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按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等产品销售税金及其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河道维护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允许税前扣除,已提未缴的上述税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补缴的以前年度的上述税费应调整税费所属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在税费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十四、关于其他应收款可否计提坏帐准备的问题
  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帐款转入的其他应收款可以计提坏帐准备,除上述预付帐款转为其他应收款以外,其他应收款一律不得计提坏帐备。
  十五、纳税人享受税前扣除和减免税等备案类税收优惠,如果企业未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纳税人享受税前扣除和减免税等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按有关税收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凡纳税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23
实施时间:2010-12-23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5
实施时间:20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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