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综[2001]1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1-2-13
实施时间: 2001-2-1
失效时间: 2011-11-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96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厅对1991年4月17日印发的《广东省罚没财物收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厅已制定的财政票据种类和格式在没有作出更改前,继续使用。

  二○○一年二月十三日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价函[2011]1122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1-11-4
实施时间:20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