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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1]112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1-4
实施时间: 2011-1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废止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58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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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根据省府办公厅和省法制办的部署,我局对以本部门名义发布的价格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决定对535份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现将文件目录(见附件)印发各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已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政策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得作为价格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地要对以本部门名义发布(含联合发文)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以已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政策文件为依据制定发布的政策文件,应相应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并视价格管理实际需要,在法定管理权限范围内制定发布新的政策文件。清理过程中发现本级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发布的政策文件中,有涉及附件所列文件相关内容的,应视具体情况,向政策文件制定发布机关提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订建议。
  三、各地清理结果请于2011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送我局(综合与法规处)。
  如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综合与法规处及承担相关业务管理职责的处室反映。
  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目录

相关附件:
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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