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意见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6]1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28
实施时间: 2006-2-28
失效时间: 2011-9-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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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各区局反映文件部分内容不明确。为便于具体执行和掌握,根据《办法》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财产损失审批权限
  企业所得税由我局管征的企业,其财产损失审批权限仍按《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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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1
实施时间:201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