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购进谷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4]31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9
实施时间: 2004-8-9
失效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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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抚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进谷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抚国税发[2004]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谷壳是在稻谷加工大米过程中形成的剥离物,其物理性未改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的规定,谷壳可按农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政策抵扣进项税额。
  江西省国税局
  200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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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1-13
实施时间: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