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13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47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现将部分农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毛茶油系茶油籽经简单加工后的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者自产的毛茶油,可按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政策抵扣进项税额。
  二、谷壳是在稻谷加工大米过程中形成的剥离物,其物理性未改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谷壳可按农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政策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纳税人销售自己养护一年以上的林木(含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规定,征免增值税。
  四、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毛茶油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赣国税函[2004]49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购进谷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赣国税函[2004]3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0791-86203187)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提供何种证件 青国税函[2002] 2002/11/25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 川办发[2017]53 2017/5/3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 闽财税[2013]30 2014/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2/7/1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丝绵夏布苦 四川省财政厅国 2019/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农产品增值 津国税函[2012] 2012/8/1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2/7/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2019 2020年榨 2019/1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产品出口货物退[免] 鄂国税发[2005] 2006/1/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山东省国家税务 20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