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厅、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劳社[2007]10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卫生厅
发文时间: 2007-9-5
实施时间: 2007-9-5
失效时间: 2012-6-1
法规类型: 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费 福利支出管理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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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 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保证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用人单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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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人社发[2012]118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2-5-24
实施时间:20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