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税源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征[2007]33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30
实施时间: 2007-8-30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785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年8月16日发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2号令),现将车船税税源登记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车船税税源登记
   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20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06〕270号)文件要求,纳税人换发和新办税务登记证,应按规定办......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附件1、附件3中有关车辆登记、变更的内容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辆情况登记表》和《车辆变更情况登记表》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1-9
实施时间: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