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二字[1998]17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11-25
实施时间: 1998-11-2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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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金融保险企业、新闻出版单位、中介机构等单位以业务手续费、广告提成、回扣、办案提成、佣金等名目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支付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应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向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支付的上述收入以及广告、发行、吸储报酬等,均作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次计税。
   二、因非作者原因未能出书,出版社按基本稿酬的30%至50%付给作者的著译费,出版社主动约稿,但因稿件质量不合格未能出版而支付给作者的约稿费等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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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五条中“单位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向个人发放的住房补贴,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内容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8
实施时间:201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