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审核上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6]4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20
实施时间: 2006-10-20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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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部分地方反映民政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审核上报等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掌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福利院、敬老院、干休所、殡仪馆等民政系统下属单位均应列入2006年度民政福利企业年检范围,但以上单位举办的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省国税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430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新办企业申报民政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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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二)项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