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违反财政法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91]2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1-6-10
实施时间: 1991-6-10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92年以前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31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违反财政法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有关部门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使企业少交税金:
  1.属于本年度少记少交应当上交国家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