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2]9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2-8-5
实施时间: 2002-8-1
失效时间: 2006-5-1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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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规定的营销员取得收入发生的营销费用税前扣除比例已显偏低,应及时进行调整。为提高保险营销员(非雇员,下同)的展业积极性,现就保险业营销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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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6]45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5-15
实施时间:200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