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4]5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4-3-15
实施时间: 1994-3-15
失效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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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偷税漏洞。但是,由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此项规定对于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产生了一定影响。鉴于这种影响主要存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1994年1月20日,我局以国税明电[1994]023号明传电报将《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发给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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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156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10-17
实施时间:2007-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