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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发文标题: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6]15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6-10-17
编辑时间: 2007-5-21
实施时间: 2007-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614
评论人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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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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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y381209 2010 - 5 - 11 IP:58.56.105.*
《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为对本法规的补充。
· ny381209 2010 - 4 - 7 IP:123.233.116.*
根据《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第一条: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故《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五条相应的审批权限应修改。
· 视野网友(游客) 2006 - 11 - 17 IP:61.1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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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2006-12-12   粤国税办转字[2006]181号)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006-11-29   豫国税发[2006]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