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做好省七大产业投资集团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有关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黑自然资发[2020]9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20-4-24
实施时间: 2020-4-24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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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按照2019年11月28日,省政府组织召开的“关于研究梳理解决省七大产业投资集团有关不动产权证办理问题”会议精神,借鉴外省经验并参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意见》(厅字〔2017〕3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系统非办公类资产房产、土地登记有关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5〕6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文件精神,为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省七大产业投资集团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建筑审批手续不全(未批先建)问题的处理
  审批手续不全(未批先建)的不动产,权属清晰、符合城市规划的,应经过违法处理后,依据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属关系的认定意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履行会签审批程序,按现状出具会签意见作为登记办证的要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
  二、关于缺少竣工验收材料问题的处理
  无竣工验收手续的房产,由企业选择联合验收、单独验收等方式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标准可执行房屋竣工时的政策和技术规范,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在验收后依法依规出具验收报告(备案手续)。建设手续或相关资料难以弥补,无法按正常手续组织验收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检测鉴定,满足质量要求的出具检测鉴定合格报告,不满足质量要求的,尤其是用于公共服务的房产,必须进行安全改造后,检测鉴定机构再对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出具检测鉴定合格报告,并由自然资源、住建部门等相关部门履行会签手续。
  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属必审必验项目的,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达到验收合格标准;属验收备案类项目由产权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合格报告,再进行备案登记。对于责任主体缺失造成无法办理审验手续的项目,由住建、消防救援机构、自然资源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或意见履行会签手续。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验收报告(备案手续)或者会签手续等有关资料,予以登记并办理不动产权证。
  三、关于欠缴税费、土地出让金问题的处理
  企业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中的涉税问题,税务部门应积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税费减免,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减免税凭证。
  企业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中遇到资金困难,确实无能力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的,实行规费征缴与办证分离的原则,可采取先办证后向欠缴企业追缴的办法。企业提出申请,省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由自然资源部门纳入挂账或追缴范畴,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认定意见,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认定意见和其他材料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但在企业尚未缴齐土地出让金时,不动产登记机构暂停办理企业抵押融资、上市交易等业务。
  四、关于没有土地权属来源问题的处理
  土地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资料缺失的,且长期使用、与相邻各方没有权属争议的国有土地,经相邻各方指界确认后,由自然资源部门确定土地权属,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将登记事项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司法部门认定不成立的,由企业书面承诺带来的风险和责任,自然资源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作为登记办证的要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对土地权属不明晰、权属有争议的,可通过仲裁或司法裁定等方式明晰产权。
  五、关于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问题的处理
  (一)房地权利人不一致。对原来已办理土地和房屋登记手续,房屋发生多次转让并相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未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造成房地权利人不一致,且土地属划拨现为经营性用地的,可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由企业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尊重房屋交易事实,将两证收回,再依据相关登记资料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
  (二)房地用途不一致。房屋和土地均已登记但用途不一致的,继续分别按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记载原批准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同时,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依法完善相关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相关手续和其他材料为企业办理房地用途一致的不动产权证。
  (三)房地范围不一致。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发现房屋超出原宗地界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先行受理并登记。登记时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企业,并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上对土地、房屋的信息分别记载。同时,不动产所在地的自然资源部门要查明超出审批界线原因,完善相关手续。待土地手续补办完善后,再依据相关手续和其他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关于房屋与城市规划先后问题的处理
  理顺房屋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原则上在会签完成后,按房屋与城市规划存在的先后时序区分不同情况:一是规划在先的情况下,由自然资源部门先行出具认定意见,如现状房屋不存在占压道路等严重违反规划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并颁发不动产权证;如现状房屋存在部分占压道路等严重违反规划情况,违规部分房屋不能办证,并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上标注违规部分房屋可以使用,但将来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偿拆除。二是房屋在先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自然资源部门的认定意见及企业承诺书应予受理,并颁发不动产权证,同时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上标注按规划需退让的面积、规模,锁定现时点补偿价格,将来城市建设需要时按现时点价格进行补偿。
  七、关于土地权属存在争议问题的处理
  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由自然资源部门积极进行调查处理,待争议解决处理后,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短期内无法解决的,暂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通知有效期为此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4日
相关附件:
关于做好省七大产业投资集团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有关工作的意见.docx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延长: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再次延长《关于做好省七大产业投资集团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有关工作的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23-3-29
实施时间:2023-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