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6-2-15
实施时间: 2007-1-1
失效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具体准则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674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的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为获取审计证据所需实施的审计程序,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四条 依据会计记录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会计记录以获取审计证据。
  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本身并不足以提供充分的审计证据作为对财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注:此版本仅供参考,具体请以财政部PDF版本为准。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会[2016]2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12-23
实施时间:20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