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本市增值税起征点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发[2021]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1-11-2
实施时间: 2021-1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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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经对《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6〕77号)进行评估后,有关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需继续执行,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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