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建[2004]20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保局
发文时间: 2004-9-7
实施时间: 2004-10-1
失效时间: 2018-12-1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15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公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我们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OO四年九月七日
  附件:
  上海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大本市环境保护力度,规范排污费资金的管理,加快落实国家《排......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上海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建[2018]175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8-12-13
实施时间:2018-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