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暂收款等有关会计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会函字[1999]2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9-7-22
实施时间: 1999-7-22
法规类型: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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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你单位七月十三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所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会计问题函复如下;
  1.关于暂收款的处理
  来函询问以现金或银行存款方式收到的暂收款应记入三个"存款户"的哪一个,是否可以进"支出户"。我们认为,以现金或银行存款方式收到的暂收款不能直接记入"支出户",而应暂记入"收入户"或"财政专户",偿付款项时,再冲减"收入户"或"财政专户"。因为,根据《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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