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5-27
实施时间: 2017-7-1
失效时间: 2018-7-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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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同级国家税务局或有代征资格的其他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征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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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榕税公告[2018]4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8-7-5
实施时间:20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