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榕税公告[2018]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7-5
实施时间: 2018-7-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53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委托有代征资格的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征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8年7月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 深地税发[2012] 2012/7/1
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1/2/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桂财发[2000]17 2000/11/11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 金华市地方税务 2016/6/28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苏地税函[2007] 2007/12/10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 内地税字[2006] 2006/9/20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先缴后 苏地税函[2004] 2004/11/3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 闽地税发[2005] 2005/5/13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 2005/12/28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32号 2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