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总函[2017]8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7-3-17
实施时间: 2017-3-17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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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大连、宁波、厦门、青海省(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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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地区降费减负情况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