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人社部发[2017]1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17-2-16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5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二、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执行。
  三、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7年2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 川人社发[2015] 2015/4/14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税总函[2017]88 2017/3/17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 皖人社秘[2015] 2015/3/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 闽人社发[2017] 2017/1/1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5] 2015/3/1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7]31 2017/7/1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 浙人社发[2015] 2015/1/1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 2015/3/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统筹地区2009年 豫人社[2009]36 2009/10/21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 20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