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9-28
实施时间: 2016-11-1
失效时间: 2018-7-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76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含义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自然人纳税人本人或其授......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8-6-15
实施时间:20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