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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6-15
实施时间: 2018-7-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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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的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概述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二、实名办税信息采集范围
  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办税人员,即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指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实名信息采集内容
  税务机关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中人像信息无法采集的,单独采集实时人像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实名信息采集方式
  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便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自然人纳税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税务代理人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或授权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1)。
  办税人员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
  五、实名信息验证
  (一)需验证实名信息的涉税事项(以下简称实名事项)包括:确认、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二)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办理实名事项时进行实名信息验证。对特定法定代表人,在纳税人办理实名事项前,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三)实名信息验证方式分为现场验证和互联网验证。
  现场验证。税务机关受理办税人员或特定法定代表人涉税事项申请时,首先对办税人员或特定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和比对,验证通过比对的继续办理业务,并留存办税人员或特定法定代表人的人像信息,保存其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及行为记录;未通过的先采集其身份信息。
  互联网验证。纳税人通过数字证书、账号密码等方式登录网上办税系统。网上办税系统通过手机短信验证等方式确认办税人员身份,验证通过后,保存其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及行为记录。验证通过的继续办理业务。
  六、实名信息变更
  (一)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的实名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个人声明(附件2)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二)税务机关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三)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七、其他事项
  各级税务机关在采集、比对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需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授权委托书
  2.个人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相关附件:
2.个人声明.zip    
1.授权委托书.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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