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14]5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4-2
实施时间: 2014-4-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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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在5%—20%的幅度内,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并报备省地税局。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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