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发文时间: 2013-12-30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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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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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将耕地占用税的审核工作由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环节调整为办理征地结案环节?
  答: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属于北京市决定下放的非行政许可类项目,下放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负责实施。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的管理工作,考虑到纳税人需要到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办理征地结案手续。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又便于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审核工作的开展,因此将耕地占用税的审核工作调整为办理征地结案环节。
  二、为什么要分不同情形明确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需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开展耕地占用税的审核工作。为了方便我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在办理征地结案手续前,协助做好耕地占用税纳免税审核工作,公告中明确了纳税人应按照全额征税、全额免税和部分减免三种不同情形分别提供证明材料。分别提供证明材料,一是便于纳税人了解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二是为我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开展审核工作和留存证明材料提供便利条件。
  三、公告中涉及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通知联具体用途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统一启用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新税收票证式样,我市耕地占用税征收一律使用带有通知联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其中,通知联由协税把关的部门留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