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12]5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9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4-5-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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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2]2号)。现结合国税实际,提出如下加强小型微利企业管理的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由事先备案改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一式三份),并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数据逻辑关系及其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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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5-12
实施时间:2014-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