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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6-17
实施时间: 2014-6-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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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2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包
  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企业,下同),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上一纳税年度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企业,在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停止享受相应的优惠,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补缴税款。
  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税务机关本年度核定的年应纳所得税额与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换算确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可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时确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经换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按核定税额的40%调整定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核定税额的80%调整定额。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无需报送备案资料。
  四、小型微利企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一)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实际利润额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将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14行。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核减后的数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第15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四)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参照本条(一)、(二)、(三)项规定填写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五、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2]2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5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7日

修正:

  关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3日  来源:山东国税门户网站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第2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发布实施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年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提高至10 万元,并同时将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扩大至核定征收企业。为抓好政策落实和衔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结合我省管理实际,联合印发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重点对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和范围进行了重申;对上一纳税年度符合规定条件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在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享受优惠及填写申报表进行了明确;对定额征收企业享受优惠如何操作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明确了《公告》执行时间及废止原管理规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
  凡符合《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预缴环节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一)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但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减按20%的税率预缴税款;超过30万元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预缴税款。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但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减按20%的税率预缴税款;超过30万元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预缴税款。
  (三)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但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减按20%的税率预缴税款;超过30万元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预缴税款。
  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按照《公告》第三条规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年度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与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换算年应纳税所得额,并相应调整定额,按原办法征收。具体调整定额的方法如下: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若经换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享受减半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则扣除享受的优惠额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换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2 ×20%)万元,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核定税额的40%调整定额;若经换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享受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则扣除享受的优惠额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换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核定税额的80%调整定额。
  六、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实际利润额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按照《公告》第四条规定条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按照《公告》第四条规定条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按照《公告》第四条规定条件填写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
  《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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