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文文号: 鲁税三字[1989]4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89-5-25
实施时间: 1989-5-25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49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区税务局: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不少问题。为统一政策,便于各地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合同
  1、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件》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借款金额计税贴花。这里说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金融组织,我省现已批准的金融组织有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信托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基金会、住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
  2、......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三款废止;第四条被鲁税三[1990]119号修改;第五条第九款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8
实施时间:201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