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费函[2008]11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8-4
实施时间: 2008-8-4
失效时间: 2011-8-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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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皖质函[2008]66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2006年,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6]28号)执行以来,对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护消费者利益,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意继续按皖价费[2006]28号规定执行。
  二、鉴于我省当前市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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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部分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doc